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政辦〔2024〕77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13日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建設項目)遠程異地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開展遠程異地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跨省開展遠程異地評標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遠程異地評標,是指在不同的市級行政區域內的兩個及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場地,評標委員會成員通過線上完成工程建設項目評標的活動。
第四條 遠程異地評標場地分為主場和副場。主場為項目入場受理所在地的市級及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副場為其他參與項目評標服務的市級及以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縣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確有需要作為主場的,經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同意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遠程異地評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
1.工程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1億元及以上的施工類項目;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5000萬元及以上的施工類項目;
3.設備、材料等單項合同估算價500萬元及以上的采購類項目;
4.勘察、設計、監理、全過程咨詢單項合同估算價3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類項目。
(二)交通工程建設項目: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2000萬元及以上的施工類項目;
2.設備、材料等單項合同估算價500萬元及以上的采購類項目;
3.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2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類項目;
4.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3000萬元及以上的。
(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1.工程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1億元及以上的施工類項目;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5000萬元及以上的施工類項目;
3.設備、材料單項合同估算價500萬元及以上的采購類項目;
4.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2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類項目。
(四)農業工程建設項目:
1.工程總承包單項合同估算價1億元及以上的施工類項目;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5000萬元及以上的施工類項目;
3.設備、材料單項合同估算價500萬元及以上的采購類項目;
4.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2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類項目。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農業工程建設項目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應當采用遠程異地評標:
1.招標人自愿申請采用遠程異地評標的;
2.行政監督部門認為應當采用遠程異地評標的。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標人向項目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不采用遠程異地評標:
(一)技術復雜、專業性強、國家有特殊要求的;
(二)國家有關部門對確定評標專家另有特殊規定的。
第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不得采用遠程異地評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作為綜合監管部門,負責會同省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統籌協調全省遠程異地評標工作,發布相關制度、標準;應當加強對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和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推動各級、各單位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全覆蓋監管工作。
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負責會同本級行政監督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遠程異地評標工作。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遠程異地評標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分工對遠程異地評標進行全程監督管理,依法依規處理投訴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涉及主場和副場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由主場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托省公共資源交易在線監管平臺對遠程異地評標實施全流程、全環節在線監管,主場和副場應當做好電子交易系統、音視頻監控系統與省公共資源交易在線監管平臺對接工作。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對各單位遠程異地評標相關規定落實情況和遠程異地評標調度的督導,推進遠程異地評標工作協同高效開展。
第三章 運行服務
第十二條 主場和副場應當按照全省遠程異地評標數據交換標準和場地設施標準要求,配備符合遠程異地評標條件的場地、機位、軟硬件設施設備和網絡環境,滿足遠程異地評標數據傳輸、音視頻實時交互和安全保密要求,實時共享遠程異地評標場地、評標機位等信息。
第十三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設省公共資源交易遠程異地評標調度系統(以下簡稱省調度系統),制定操作指南,加強技術保障。
主場應當通過省調度系統隨機選擇副場和副場評標機位,實時將調度信息反饋給副場和省公共資源交易在線監管平臺。
第十四條 遠程異地評標項目實行主場負責制。主場應當做好主場現場管理、秩序維護、專家抽取、專家行為評價、見證服務等工作,副場應當做好配合工作和副場評標秩序維護等工作。主場和副場應當嚴格履行現場見證職責,及時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并向相關監督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立健全遠程異地評標應急管理制度,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據此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完善遠程異地評標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遠程異地評標活動管理臺賬,不得隨意簡化程序,做到環節把關、過程留痕,確保遠程異地評標的穩定性、連續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評標活動
第十六條 采用遠程異地評標的項目,評標開始時間一般應當安排在上午。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主場和副場專家專業類別及專家人數,通過主場向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提交遠程異地評標專家抽取申請,推送項目相關信息、專家抽取條件。主場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評標專家應當在開標前24小時內隨機抽取,科學合理確定通知專家的時間。
第十七條 主場和副場應當對參加遠程異地評標的專家進行身份驗證,統一保管其通訊工具,引導至相應評標機位。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要求,獨立客觀公正評標,主場和副場評標委員會成員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評標委員會成員完成評標報告等文件簽名并經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確認后方可離場。
第十九條 評標結束后,主場、副場、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評標專家行為進行評價,主場工作人員負責統一填報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主場和副場應當妥善保存遠程異地評標音視頻和電子資料,做到評標全過程留痕,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遠程異地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評標專家申請入庫時,將有關銀行卡賬號信息錄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遠程異地評標項目交易數據計入主場統計范圍,交易信息由主場推送至省公共資源交易在線監管平臺。
第二十三條 在遠程異地評標中,主場或者副場因故障無法正常評標的,應當及時溝通,由主場報告行政監督部門。故障在短時間內可以排除的,待故障排除后啟動評標。
主場故障無法在短時間內排除的,由行政監督部門確定是否延期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評標。
副場出現故障的,應當及時通知主場;在短時間內無法排除的,主場應當做好更換副場和專家補抽工作。出現故障的副場應當做好招投標資料保密和清理工作。被更換的副場評標專家不得泄露與評標有關的任何情況,應當在離場前簽署保密承諾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限為2年。